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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隔两年后被判罚5.8万元!自行车撞向电动车,电动车主为何反要赔偿?


近日禅城的张先生收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

让他十分苦恼

两年前一位女士骑自行车

撞上了开着电动车的他

女子因此受伤

张先生因此两年后先后被法院判罚

赔偿合共5.8万多元!




赶紧戳视频了解具体情况↓↓



2017年3月28日,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的广济路上,一名骑自行车女子撞上了正常行驶电动车的男子,两人均倒在路边。


监控视频


当时交警到场后经鉴定,给两人判了“同等责任”,骑电动车男子需要负50%的责任。不过骑电动车男子张先生当时并没有在故事责任书上签名。


事故当天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


张先生说,因为当时事故就发生在医院门口,所以他也马上送骑自行车女子邓小姐到医院去了。“当时她住院住了大概9天,(出院后)中途又去了医院几次”。


到2018年1月15日那天我们就私了了,我出于同情赔她们2000块钱,往后各不打扰。


女子首次状告张先生获赔1.4万元


没想到到了2018年底,邓小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张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6万元,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需赔偿1.4万元左右。张先生表示,由于法院三次传票他都没收到,最终到只能强制执行。



直至今年6月经鉴定,邓小姐因伤致十级伤残,再次将张先生告上法庭,再次要求张先生赔偿其5万多元。


8月6日,法院的判决书下来,张先生需要赔偿邓小姐残疾赔偿金、生活抚养费等共计4.5万元人民币。


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


由于张先生一家是务工人员,加上家里的变故已经花了一大笔钱。这个突如其来的讯息让张先生一家既疑惑又苦恼。张先生的妻子在那段日子因承受不了,差点带着小孩一起跳桥自尽,所幸遇到路过的治安人员将其救下。


治安员当时拍下了张先生妻子获救的场景


目前张先生对该判决表示不服,将会继续上诉。


记者就此也联系了另外一位事主邓小姐。邓小姐表示,法院已经判了,她也并不愿意多说什么。 


那么为什么从交警到法院,在这么清晰的监控录像基础上,都认为张先生是有一定责任的呢?这就跟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了。


非机动车撞上机动车如何处理


根据这份法院判决书,当时张先生骑的电动车在第一次判决中被判定属于机动车类,而且本身并没有买保险;而邓小姐当时骑的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类。根据新版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的相关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,即张先生,是要负一定责任的。


法律小科普:

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


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


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

由于监控视频能够看到双方都有疏忽路况的情况,所以当时交警判定张先生只需要负50%的同等责任。


所以电视君也在这里提醒各位,驾驶机动车上路时一定要注意避让行人和骑自行车者,不然无论是自己撞上去还是别人撞上来,都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!



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?

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!




编辑:罗粤湘 凡德华

责编:冯妙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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